Cointime

扫码下载App
iOS & Android

简述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个人专家

想要厘清Web3 全球监管合规就必然绕不开中国,首先不论我国监管对于虚拟货币“一刀切”式的禁止态度,考虑到多数 Web3 项目方属地属人都是 @PRC,以及 Web3 项目的大部分用户是 @PRC,那么就非常有必要了解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有助于把握 Web3 项目的整体法律合规风险。

截至目前,由于国内对于虚拟货币采取“一刀切”式的禁止态度,那么就更加不同谈虚拟货币法律监管体系了。反观香港近期不断释放对 Web3 的利好,可以看出,国内主要从区块链(币链分离)、元宇宙角度入手发展互联网经济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而香港则从 crypto-native、虚拟货币角度入手发展传统金融体系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

一、比特币时代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89 通知”)

2013 年 12 月 3 日,因当时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故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 [2013] 289 号),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Take Aways:

(1)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自比特币进入监管视野开始,我国就采取了相对谨慎的监管态度,首先直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可以说是国内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判决较多地认可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并以虚拟商品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

二、ICO 时代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九四公告”)

2017 年 9 月 4 日,因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共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Take Aways:

(1)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明确了代币的非货币属性,并禁止各类代币交易所的兑换、买卖、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2)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包括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同时,2017 年 9 月 13 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明确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之后,各个监管部门也从各自的监管范围内进一步警惕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这也将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相关项目驱逐到了海外。

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并不妨碍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商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按照“风险自负”这一原则进行裁判: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事人非法从事民事活动,并据此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虽然九四公告并未禁止自然人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和投资的行为,但是由于九四公告将 ICO 定义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所以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考量,法院否定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的裁判开始增多。

三、Crypto 时代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 通知”)

2021 年 9 月 15 日,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故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 号),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Take Aways: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以虚拟货币为中心所衍生的一切活动(可以说是一切为虚拟货币定价,并提供流通的业务,提到的大部分业务属于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我国境内一律受到严格禁止,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这条规定首次对境外交易所的国内业务进行了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可以根据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分三块进行理解。首先,对于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 @PRC,由于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金融犯罪。

其次,对于为境外交易所的境内服务商(如第三方技术外包、媒体公关、银行结算)@PRC,由于服务对象的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服务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单独的帮信罪等。

最后,如果境外交易所在我国领域外通过互联网向对我国公民 @PRC 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并采取相应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仍然要受到我国法律约束。更进一步讲,如果境外交易所的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所在地为中国 @PRC,我国司法机关就有域外管辖权。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这条规定的出现,对后续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司法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类案件中,多以委托购买、委托投资产生的纠纷。法院在认定涉案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如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结合我国《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写在最后

通过上述整理分析,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严格的监管逻辑在于,出于国家金融稳定角度,切断所有虚拟货币与法币(主要是人民币)的流通,明确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这里就包括虚拟货币的发行(ICO)、交易(法币兑换、币币兑换)这两个虚拟货币交易所重要的业务。在此基础上,在刑事层面打击因虚拟货币的属性带来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洗钱等犯罪,在民事层面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

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3)并未对持有虚拟货币行为本身加以界定,即持有虚拟货币仍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

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阅读

  • 日本央行呼吁加大力度推动数字货币发展,以进入无现金社会

    日本央行官员正在加大呼吁力度,推动日本跟上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这可能会加速“现金为王”的日本向无现金支付的转变。 日本政府数据显示,该国2024年无现金支付的比例从2010年的13.2%上升至42.8%,提前一年超过政府设定的40%的目标。尽管日本在支付技术方面全球落后,但无现金交易的增加正迫使政策制定者确保他们准备好适应公众对支付和结算方式的偏好变化。这包括发行央行数字货币(CBDC)。

  •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中美原则上达成协议框架

    当地时间6月1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在伦敦谈到中美经贸磋商机制首次会议时表示,中美双方进行了专业、理性、深入、坦诚的沟通。双方原则上就落实两国元首6月5日通话共识以及日内瓦会谈共识达成了框架。

  • 路透调查:78%的经济学家预计日本央行到2026年第一季末将至少加息至0.75%

    路透调查:78%的经济学家预计日本央行到2026年第一季末将至少加息至0.75%。

  • 加州州长:特朗普政府正在推动大规模驱逐

    加州州长加文·纽森表示,特朗普政府的重点不是针对无证移民和罪犯,而是大规模驱逐。纽森周二表示,特朗普政府“不分青红皂白地针对辛勤工作的移民家庭,不管他们的出身或风险。”

  • 链上项目anome被曝出现安全事件

    6 月 10 日,据知名审计机构Certik 披露,在日常链上预警信息筛查中发现,6月 10 日凌晨,知名卡牌类游戏 Anome 遭遇攻击据与官方沟通回应:作为累计交互达到 13 万地址,日交易超十万笔全链平台,几乎日常遭遇各种此类事件均未被攻破。本次攻击在官方合约新旧交替期间,且攻击者主要攻击的是 1.0 版本中合约尚未升级的部分。本次事件不造成任何用户资产损失,仅损失部分流动性。

  • 欧洲央行管委维勒鲁瓦:欧洲央行已成功地使政策正常化

    欧洲央行管委维勒鲁瓦:欧洲央行已成功地使政策正常化,政策和通胀目前处于有利区间,处于有利区间并不意味着欧洲央行将保持不变,我们将根据数据流继续务实地推进利率问题,并在必要时保持灵活。

  • 英国利率期货定价2025年剩余时间内英国央行将降息46个基点

    英国利率期货定价2025年剩余时间内英国央行将降息46个基点,而劳动力市场数据公布前的预期为39个基点。

  • 通信平台Towns Protocol完成330万美元额外融资,Coinbase Ventures和echo领投

    6 月 10 日消息,据官方消息,通信平台 Towns Protocol 完成 330 万美元额外融资,此轮融资由 Coinbase Ventures 和 echo 领投,融资已于今年 4 月完成。 今年 4 月,Towns Protocol 宣布完成 1000 万美元 B 轮融资,本轮融资由 a16z crypto 领投,Coinbase Ventures、Benchmark 等参投。 Towns Protocol 基于 Base 网络构建,旨在推动 Web3 社交与协作工具的发展。Towns 希望通过去中心化和 Web3 创建一个数字城镇广场,成员可以在其中定义边界、制定规则并建立他们想要的世界,用户将成为数字城镇广场的主人。

  • 福布斯富豪榜:赵长鹏超张一鸣再成华人首富,资产达 657 亿美元

    据福布斯富豪榜最新数据币安创始人赵长鹏(CZ)再度成为华人首富,资产达 657 亿美元,不过,《福布斯》将赵长鹏的国籍列为加拿大,他目前位列第24位。

  • 摩根士丹利:预计到2026年底 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将相对温和 可能达到7.05

    今日上午,MSCI中国指数上涨,较4月低点涨幅扩大至20%。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股市的多头趋势的确在增强。摩根士丹利表示,投资者尤其关注中国市场中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特别是新消费主题以及人工智能/科技相关主题。对于中国在全球技术竞争中能力的提升,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以及电动车、电池、人形机器人等领域的进展,投资者也给予了更多认可,并开始重新思考在多极世界中同时投资中美市场的策略。汇率方面,摩根士丹利已将人民币兑美元的观点从贬值转为升值。这一转变反映了其对美元走弱的预期,预计到2026年底,美元指数可能跌至89。同时,欧元兑美元预计也将升值超过10%。不过,摩根士丹利预计到202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将相对温和,可能达到7.05。